關 鍵 詞: |
保險代位;附加被保險人;第三人 |
中文摘要: |
保險代位之功能,除了維護利得禁止原則之外,同時亦寓有維持第三人之賠償責任之功能。換言之,侵權行為人不能以被保險人得受有保險給付為由,主張損益相抵而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在汽車保險實務中,保險單條款經常有所謂「附加被保險人」之約定,尤其是「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此時「附加被保險人」如係造成保險事故之人,保險人是否亦得向其代位追償,應視該汽車保險之性質而定,不可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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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要點】 【分析】 壹、保險代位之功能 貳、受代位追償之「第三人」範圍? 參、「附加被保險人」不受保險代位? 一、汽車綜合損失保險與竊盜保險 二、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肆、相關實務見解之檢討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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