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傳聞例外;證據能力;傳聞證人;傳聞法則 |
中文摘要: |
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1 至之 5 等條文雖規定傳聞法則的例外,但台灣傳聞法則對被告以外之人之庭外陳述,可能成為例外者,僅限於向法官、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對美國聯邦證據法所規定許多其他例外情形,均未規定,也無概括條款可以適用。因審判外陳述若具有可信性、必要性,容許該審判外陳述有助於刑事訴訟真實發現的目的,且無礙於審判之公平性,對於此類台灣無明文規定之傳聞例外,若因立法之疏忽而排除,致無法發現真實,此非事理之平。對此缺陷,台灣實務於傳聞法則施行後,已經不斷地增加傳聞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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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要點】 【分析】 壹、前言 貳、傳聞例外增多 參、先前陳述不限於向法官、檢察官、司法警察所為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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