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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犯罪報導與基本人權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朱朝亮
出版日期: 2011.06
刊登出處: 台灣/軍法專刊第 57 卷 第 3 期/6-38 頁
頁  數: 33 點閱次數: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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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軍法專刊社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普遍實名報導有罪視實名報導匿名權過度實名報導重複實名報導個人名譽
中文摘要: 鑒於報導自由權,不論從昔日之天賦人權理論、言論市場理論到今日民主促進理論及第四權理論,皆認新聞媒體之報導自由櫂,其在憲政上之定位,不僅僅只是媒體或私人言論自由之「說的權利」保障問題,更是市民參與民主政治之「知的權利」保障問題,是人民參政權的一環,更是守護民主、自由主義國家,公民社會自由發展所不可欠缺之基礎権利。如果任予不當限制,勢必會危及民主、自由主義之精義。故即使個人基本人權有保護必要,亦不得對新聞自由予超過必要之制約。
目  次: 壹、前言
貳、犯罪報導侵害基本人權之模式:
一、犯罪報導侵害人格權之模式:
(一)普遍實名報導之習性:對嫌疑人肖像權、姓名權等人格權之侵害
(二)有罪視報導之誤報,對無辜者名譽權及隱私權之侵害
(三)過度實名報導之浮濫,對嫌疑人家族名譽及隱私權之侵害
(四)重複實名報導之震痛,對更生人社會歸復權之侵害
二、犯罪報導侵害正當法律程序之模式
(一)新聞媒體是否為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侵害主體?
(二)犯罪報導侵害正當法律程序權之原因及内容
1. 有罪視報導之習性,侵害被告公平審判及正當法律程序權
2. 意識態報導之操作,壓縮法院公平審判之超然空間
3. 預告性報導之期待,造成司法機關作繭自縛困境
4. 有罪視報導之預斷,侵害被告訴訟防禦權、辯護權
參、犯罪報導避免侵害基本人權之新法則
一、犯罪報導所侵害權利之法律定位
二、媒體報導自由權、市民公知權與被告基本人權衝突之解決法理
三、犯罪報導避免侵害基本人權之新法則
(一)避免侵害人格權之法則
1. 犯罪是否屬於隱私保護之不得公開事項
2. 建立匿名報導與實名報導之自律法則
(二)避免侵害正當法律程序之新法則
1. 無罪推定原則於犯罪報導之適用:
2. 建立避免有罪視報導之自律法則
肆、違反犯罪報導法則之一般規範:
一、以刑罰(侮辱法庭,妨害司法或妨害名譽)直接制裁新聞媒體
二、對傳播媒體直接核發報導禁制令
三、賦予新聞媒體登載嫌疑人反駁權之義務
四、嫌疑人與偵查機關之共同記者會
五、對新聞媒體提起民事損害賠償及假處分之救濟
伍、違反犯罪報導法則之個案處理
一、以法院預斷為由,撤銷有罪判決
二、以構成訴訟障礙為由,為不受理判決
三、減刑判決
四、法官之迴避
五、變更裁判所及裁判時
六、依職權指定辯護人
七、法院命審判不公開
八、限制當事人訴訟資訊之公表權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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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朝亮,犯罪報導與基本人權,軍法專刊,第 57 卷 第 3 期,6-38 頁,2011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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