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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搜索;電磁記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言論自由;資訊媒體自由 |
中文摘要: |
刑事訴訟法第 122 條規定:「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捜索之。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捜索之。」憲法第 11 條則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出版之自由。」言論自由的保障是多元民主社會所不可或缺之機制。 媒體在社會上的影響力是非常迅速而且滲透力強大的,編輯自由、探訪自由、報導自由…等等內涵,都可以說是言論自由的下位概念。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9 條亦對言論自由及資訊媒體自由加以規範:「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一)尊重他人櫂利或名譽;(二)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由此可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強調「言論自由」及「資訊媒體g由」的重要性,原則上均不能限制,除非與他人權益或公共利益相衝突,經法律規定且有必要時,才例外得以限制之。 言論自由的行使難免會造成和公共利益或者是他人權益互相衝突的狀況出現。若以新聞媒體實務工作為例,當檢察官懷疑某知名媒體持有與涉及某刑案犯罪人相關之犯罪證據,是否得聲請搜索票逕以搜索扣押之?捜索扣押與言論自由產生衝突時,該如何取捨?本案即美國警方持搜索票搜索報社,希望能發現襲撃警察之底(相)片之著名聯邦最高法院經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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