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供述證據;欠缺可信性之擔保;彈劾偵訊筆錄;影音紀錄;筆錄;確保程序公平性;當事人兩造之對等;陳述意見 |
中文摘要: |
為建立警詢筆錄之公信力以擔保程序之合法,立法者乃進一步認為警察詢問被告之過程亦應比照被告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之供述,須全程連續錄音、錄影,並應於一定期間內妥為保存,偵審機關如認為有必要時即可調取勘驗,以期發現真實,並確保自白之任意性,而為確保偵查筆錄之可信性,是否除了強行對任何受訊(詢)問人連續錄音或錄影外,別無其他損害人民權益較輕微的方法?更甚者,為彈劾偵訊筆錄之憑信性,容許被告等將影音紀錄恣意地取以訴訟目的以外之使用?這是一場攸關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未來走向是否過度傾斜的論戰,我們不得不表明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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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擔保偵查筆錄可信性之機制 一、隱私權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 二、基本權干預之令狀原則 三、現行實務運作機制 四、未來硏議機制評析 參、訴訟目的外使用證據之影響 一、緣起 二、開示證據之目的及使用之界限 三、訴訟目的外之使用應予禁止 四、違反開示證據目的外使用禁止之效果 五、應禁止拷貝偵訊影音紀錄內容 六、規範與責任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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