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偵訊;正當程序;合法傳喚;證據能力 |
中文摘要: |
筆者建議各地檢署偵查庭受訊人席及律師席甚至偵查庭牆壁應加設電腦螢幕,使所有在場者可以看到筆錄記載內容,加強偵訊筆錄的公信力;且使受訊者及律師看得到書記官打字而自動配合打字速度,不需要檢察官為配合打字速度常常打斷受訊人答話,而影響受訊人回答之流暢;此外受訊人及律師對筆錄記載錯誤或有疑問部分能即時提出異議,可節省偵訊完畢後受訊人逐一重看筆錄之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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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合法傳喚或通知及諭知權利 參、指揮警察製作詢問筆錄 肆、先溝通再作筆錄 伍、未經具結對證據能力的影響 陸、諭知證人拒絕證言權 柒、以不誠實方式取得供述證據 一、我國關於以不誠實方法取得自白之法律規定與學說 二、美國以不誠實方法取得自白之證據能力 捌、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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