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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之效力-評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四號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郭大維
出版日期: 2011.08.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10 期/47-58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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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郭大維
關 鍵 詞: 股東表決權董事會股東會
中文摘要: 所謂表決權拘束契約,是指股東與他股東約定,於一般的或特定的場合,就自己持有股份之表決權,為一定方向之行使所締結之契約而言。而公司股東可否事先透過契約約定之方式,就一定事項之表決權行使進行約定,使各簽署契約的股束一致性地行使表決權?
目  次: 本案事件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我國有關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之判決回顧
一、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五○○號民事判決
二、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二五號民事判決
貳、各國立法趨勢逐漸肯認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
參、我國企業併購法之規定
肆、本文建議-代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郭大維,論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之效力-評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四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10 期,47-58 頁,2011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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