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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無利用消息意圖之內線交易-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2015 號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何曜琛戴銘昇
出版日期: 2011.08.01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181 期/21-32 頁
頁  數: 11 點閱次數: 2932
下載點數: 44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何曜琛
關 鍵 詞: 某特定時間內必成為事實内線交易內線交易之成立是否以行為人有利用消息之意圖為必要消息之成立時點發行新股方式持股實質控制權
中文摘要: 「禁止内線交易之理由,學理上有『平等取得資訊』理論,即在資訊公開原則下所有市場參與者,應同時取得相伺之資訊,任何人先行利用,將違反公平原則。故公司内部人於知悉公司之內部消息後,若於未公開該內部消息前,即在證券市場與不知該消息之一般投資人為對等交易,則該行為本身即已破壊證券市場交易制度之公平性,足以影響一般投資人對證券市場之公正性、健全性之信賴,而應予以非難。而此內線交易之禁止,僅須內部人具備『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及『在該消息未公開前,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此二形式要件即成,並未規定行為人主觀目的之要件。故內部人於知悉消息後,並買賣股票,是否有藉該交易獲利或避免損失之主觀意圖,應不影響其内線交易行為之成立,且該內部人是否因該內線交易而獲利益,亦無足問。
目  次: 壹、判決摘要
貳、相關裁判
參、裁判簡評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何曜琛、戴銘昇,無利用消息意圖之內線交易-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2015 號民事判決,台灣法學雜誌,第 181 期,21-32 頁,2011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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