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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租賃契約所生債權之擔保方式與限制
編著譯者:
林誠二
出版日期:
2010.11.01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163 期
/109-114 頁
頁 數:
5
點閱次數:
2199
下載點數:
2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林誠二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租實契約
;
特約
;
使用收益租賃標的物
;
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押租金契約
;
信託的所有權讓與說
;
留置權
中文摘要:
租實契約為平常生活中常見頻繁使用之契約類型,又因租實契約具有繼續性,其所衍生之法律關係要較一時性契約為複雜;另租賃契約中承租人多處於較為弱勢之地位,故法律上多有給予特殊之保障地位,是出租人往往藉由契約自由原則,以「特約」擔保其因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惟此等擔保租賃契約所生債權之方式有幾?其擔保內容有無法律上之明文限制?適用上應進一步釐清、解釋。
目 次:
【要點】
【分析】
壹、租賃契約所生之擔保方式
一、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
二、押租金契約
三、出租人之留置權
貳、各種擔保方式之限制
一、押租金契約之限制
二、出租人留置之限制
【結論】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71、180、421、423、429、430、432、433、435、438、439、444、445、928、936 條 (99.05.26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23 年上字第 3078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23 年上字第 3867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44 年台上字第 1029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64 年台上字第 2400 號 民事判例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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