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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網路言論傳播中介者責任與其免責規範之研究-以美國通訊端正法實務發展爲中心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郭戎晉
出版日期: 2011.04.15
刊登出處: 台灣/科技法律透析第 23 卷 第 4 期/20-44 頁
頁  數: 25 (授權者自訂售價) 點閱次數: 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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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通訊端正法善良撒馬利亞人條款Web 2.0網路服務提供者言論傳播
中文摘要: 1995 年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全面開放網路商業使用後,聯邦政府為促進網路持續發展,並避免網路業者負擔過重之責任,於隔年通過「通訊端正法」。其中,依據該法第 230 條第(c)項第 1 款規定,互動式電腦服務的提供者或使用者,就非出於已的資訊內容,不應被視為出版人及發表人。此一規定被稱作「善良撒馬利亞人條款」的免責規範,隨著網路發展日趨多樣化,從ISP業者、大型網路商家,乃至於一般性網站,均不乏援引「通訊端正法」而就他人侵權資訊加以免責之案例。而當整體的網路環境,邁入以「網路使用者」為主的 Web 2.0 時代後,在網路世界更加頻繁充斥著非出於已的言論之際,「通訊端正法」保護網路服務發展的立法原意,似應有更大的發揮與作用。然而,此一只消符合互動式電腦服務提供者或使用者定義,即得以予以免責的適用原則,歷來並不乏質疑觀點,而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於 Roammates.com 一案中,更提出了異於過往之見解,對於 Web 2.0 乃至於整體網路發展而言,其產生之影響殊值關注。近年來網路環境資訊中介者所負責任如何認定,在我國亦備受重視,但我國迄今尚無類似「通訊端正法」免責條款之設計,本文嘗試透過美國實務案例的分析研究,探討網路言論傳播中介者責任及其免責規範之發展趨勢與應對思維,並提出筆者個人看法,以期作為我國面對相似問題時之參考。
目  次: 壹、前言
貳、傳統媒體時期之判斷標準與衍生爭議
一、資訊中介者所負責任之判斷
二、早期爭議案例
三、小結
參、通訊端正法「善良撒馬利亞人條款」之適用
一、善良撒馬利亞人條款之内容
二、首開元河- Zeran v. American Online 案
三、提供者至使用者- Batzel v. Smith案
四、善良撒馬利亞人條款潛藏爭議之觀察
肆、言論傳播中介責任與免責規範於 Web 2.0 時代之發展
一、Web 2.0 對於言論傳播帶來之影響
二、Chicago Lawyers v. Craigslist 案
三、Fair Housing Council v. Roommates.com 案
四、筆者之觀點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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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戎晉,網路言論傳播中介者責任與其免責規範之研究-以美國通訊端正法實務發展爲中心,科技法律透析,第23卷第4期,20-44頁,2011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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