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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租金債權讓與後之抵押權人扣押的效力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洸岳
出版日期: 2011.05.15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176 期/100-104 頁
頁  數: 5 點閱次數: 1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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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洸岳
關 鍵 詞: 租金債權債權讓與抵押權人扣押
中文摘要: 本設例中須檢討之問題為 1. 將來債權之讓與的可否及其效力如何、2. 民法第 864 條所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之意義為何、3. 對扣押後發生之租金,上述 1. 之受讓人及 2. 之抵押權人何者優先?
目  次: 壹、將來債權之讓與
一、限制之基準
二、對於債務人之通知的意義
貳、抵押權效力之範圍與法定孳息
參、租金債權受讓人(戊)與抵押權人(乙)之優劣
一、學說檢討
二、本文見解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陳洸岳,租金債權讓與後之抵押權人扣押的效力,台灣法學雜誌,第 176 期,100-104 頁,2011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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