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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公法類實務導讀(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判字第 416 號判決等 7 則裁判之說明)
編著譯者:
李建良
出版日期:
2011.06.01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177 期
/123-143 頁
頁 數:
22
點閱次數:
965
下載點數:
8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李建良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公共設施保留地
;
土地徵收
;
利害關係人
;
工資
中文摘要:
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判字第 416 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判字第 1146 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判字第 1161 號判決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1695 號判決具有重要意義,特別值得提出來說明如下:
一、交換標的公告之相對人雖非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徵,仍得確定其範圍,屬一般處分,而非上訴意旨所稱應屬民法之要約行為。二、人民所受損失及目前土地仍無法使用之狀態,如何以所謂財產權保障以「存續保障」為主、「價值保障」為輔的說法對應處理之?三、刑事案件之不起辦處分是否該當於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新事實或新證據」?如何認定?四、本件涉及之「消費糾紛」是否該當於消費者保護法第 36 條之構成要件(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尤其值得研究。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128 條 (94.12.28 版)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2、4、13、14 條 (91.12.11 版)
都市計畫法 第 50-2 條 (99.05.19 版)
勞動基準法 第 2、21 條 (98.04.22 版)
相關判解:
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判字第 1146 號 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判字第 1161 號 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判字第 1168 號 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判字第 416 號 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2312 號 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498 號 判決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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