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測謊;重罪羈押;限縮解釋;曉諭;嚴格證明;檢察官違反告知義務;通訊監察;檢察官;撤回同意;詰問;對質;被害人;自由證明;覆審;新事實新證據;同一原因;雙重判決;協商要件;量刑補償 |
中文摘要: |
本期收錄 16 則最高法院裁判要旨。其中,100 年度台上字第 816 號判決的測謊爭點,由於證人已表示不願接受測謊,故最高法院認為無送請測謊鑑定之必要。100 年度台抗字第 113 號裁定乃重罪羈押條款的心證強度問題,為釋字第 665 號解釋之後,常見的裁判。100 年度台上字第 652 號判決,針對案例認為追訴官員曉諭被告坦白認錯以邀合法寬典,並非不正之訊問方法。100 年度台上字第 840 號判決限縮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3,認為僅適用於以證人身分傳訊者,惟判決所稱以所謂告訴人、被害人、共同被告到庭作證之用語,似未考慮嚴格證明之法定證據方法,有使第六種證據方法復活之虞。100 年度台上字第 687 號判決乃檢察官違反告知義務之法律效果,最高法院認為應回歸第 158 條之 4 處理。100 年度台上字第 908 號判決,乃最高法院近來定見,將通訊監察紀錄區別為錄音影及監聽譯文兩種,否定前者屬傳聞證據。100 年度台上字第 884 號判決,廣泛承認檢察官前陳述之傳聞例外,似乎走回新法剛施行時備受批評的老路。100 年度台上字第 857 號判決明白指出傳聞同意之效力,可延伸至發回更審。100 年度台上字第 690 號判決及 100 年度台上字第 698 號判決,皆與質問權有關,前者說明證人保護與質問保障的關係,後者強調質問保障不得任意以宣讀筆錄取代。100 年度台上字第 720 號判決,則同學說闡釋,指出刑事訴訟法第 271 條第 2 項所稱被害人陳述意見,僅限於如量刑等與犯罪構成事實無關且得以自由證明之事項,否則即應踐行嚴格證明之(證人之)法定證據方法與調查程序。100 年度台上字第 639 號判決本於第二審覆審制表示,仍得提出新事實新證據,本案被告及至第二審始質疑警員非法拘提採尿,第二審不得遽行以上訴不合法駁回。100 年度台抗字第 108 號裁定認為,原審誤判不得再行聲請再審之同一原因,故予撤銷。100 年度台非字第 25 號判決就二重無效判決表示仍得非常上訴予以撤銷。100 年度台上字第 863 號判決,指摘原審未經檢察官聲請即為協商判決,形式上已與法定要件不符。100 年度台上字第 738 號判決則是關於新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第 7 條之減刑規定的適用,相關最高法院裁判仍極其有限,故節錄撒銷發回之理由,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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