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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商事法實務導讀(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717 號民事判決等 4 則裁判之說明)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王志誠
出版日期: 2011.07.01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179 期/125-131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1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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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王志誠
關 鍵 詞: 讓與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所營事業不能成就無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召集程序違反法令股東會之召集通知違反之事實非屬重大撤銷決議之訴實際知悉消息明確法律變更
中文摘要: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717 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上字第54 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上字50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 2565 號刑事判決具有重要意義,特別值得提出來說明如下:
一、公司讓與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之判斷。二、無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之效力。三、股東會召集程式或決議方法非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之認定。四、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修正前後之差異。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王志誠,商事法實務導讀(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717 號民事判決等 4 則裁判之說明),台灣法學雜誌,第 179 期,125-131 頁,2011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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