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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95 年度仲認字第 1 號裁定
編著譯者:
何曜琛
出版日期:
2011.02.01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169 期
/109-113 頁
頁 數:
5
點閱次數:
4972
下載點數:
2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何曜琛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揭開公司面紗原則
;
契約相對性
;
仲裁程序
;
企業主體理論
;
法人格否認理論
;
股東有限責任原則
中文摘要:
揭穿公司面紗;亦有稱「法人格否認理論」或「揭開公司面紗原則」,在美國法上,乃指公司法「原則上」承認公司與其股東各為不同之法律主體,從而公司之權利及責任,通常與其股東分離。本文以為,關於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之外國立法例,法國、德國及中國大陸亦有相關之規定,於大陸法系之法體系「不可能引用分身原則」。分身原則係於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概念下所延伸出之理論,從外國立法例可以得知大陸法系之國家亦有採用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之規定,故本案如引用分身原則,應不致因此使相對人遭受「突襲性仲裁」。
目 次:
要點
分析
壹、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之介紹
一、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之外國立法例
二、我國公司法關於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之規定與美國法之比較
貳、美國法上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之理論
一、工具理論(Instrumentality theory)
二、分身理論(Alter ego theory)
三、企業主體理論(Enterprise entity theory)
參、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及分身原則在我國法院之運用
一、分身原則(第二自我原則)於本案之認定
二、揭穿公司面紗與分身原則有無違背仲裁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違背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
結論
相關法條:
仲裁法 第 49、50 條 (98.12.30 版)
公司法 第 369-4、369-5、369-7 條 (98.05.27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6782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6731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金管證七字第 0960074067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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