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一行為不二罰;法律原則;法律效果;憲法原則 |
中文摘要: |
司法院釋字第 503 號解釋透過「行為罰」及「漏稅罰」的可否重複處罰的闡釋,先肯定「一行為不二罰」係屬「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憲法原則)的意旨,再論述該原則的內容:「其行為如同時符合行為罰及漏稅罰之處罰要件時,除處罰之性質與種類不同,必須採用不同之處罰方法或手段,以達行政目的所必要者外,不得重複處罰」,亦即「其行為如同時符合行為罰及漏稅罰之處罰要件」,即構成「一行為」。但所謂的「不二罰」則意指「相同的處罰之性質與種類」(處罰方法或手段),換言之,一行為,只是不可處以「處罰之性質與種類相同」的處罰,而不是「完全不二罰」。是以本文並不處理何謂「二罰」的問題,包括「刑罰吸收行政罰之罰鍰」及「行政罰與其他行政罰競合」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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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的緣起 貳、一行為不二罰作為一種憲法原則 參、判斷行為數的準據因素 肆、實務上之見解 一、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的「一行為」 (一)釋字第 503 號解釋 (二)釋字第 604 號解釋 二、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 (一)行政法上義務說 (二)構成要件說 (三)立法目的說 (四)小結 伍、「一行為不二罰」的判斷程序 一、「一行為不二罰」係屬法律原則或法律效果? 二、立法行為具有形成行政法上行為數的權限 三、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係 四、個案輕重的比較 五、試擬「一行為」之基準 六、有疑義時的處理 陸、海關緝私條例與貨物稅條例上申報不實的競合 一、實務上爭執及判斷基準 二、本文見解-兼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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