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行政機關;稽徵機關;職權調查主義;再行調查;客觀舉證責任;自由心證原則 |
| 中文摘要: |
行政機關在作成最終之決定前,本於職權調查主義,應先運用各種調查方法,調查事實之真偽,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於調查過程中,當事人亦負有協力義務,以協助行政機關釐清事實。對於所蒐集到之資料,行政機關依據自由心證原則,取得心證,判斷事實真偽。當行政機關已盡其調查義務,仍無法獲得心證時,始進入舉證責任分配之程序,以決定最終不利益之歸屬。由於行政機關之決定必須依據正確之事實,故如何認定事實,乃為行政機關作成合法決定之基本要求。此主要屬行政調查之範疇,包括如何調查證據以確認事實?所獲證據可否確認事實?以及證據無法確認事實時,如何作成決定?等重要之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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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要點】 【分析】 壹、概述 貳、職權調查主義 參、當事人之協力義務 肆、自由心證原則 伍、舉證責任之分配 陸、本案研析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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