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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行政調查與舉證責任
編著譯者:
洪家殷
出版日期:
2011.09.15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184 期
/82-86 頁
頁 數:
4
點閱次數:
4798
下載點數:
1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洪家殷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行政機關
;
稽徵機關
;
職權調查主義
;
再行調查
;
客觀舉證責任
;
自由心證原則
中文摘要:
行政機關在作成最終之決定前,本於職權調查主義,應先運用各種調查方法,調查事實之真偽,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於調查過程中,當事人亦負有協力義務,以協助行政機關釐清事實。對於所蒐集到之資料,行政機關依據自由心證原則,取得心證,判斷事實真偽。當行政機關已盡其調查義務,仍無法獲得心證時,始進入舉證責任分配之程序,以決定最終不利益之歸屬。由於行政機關之決定必須依據正確之事實,故如何認定事實,乃為行政機關作成合法決定之基本要求。此主要屬行政調查之範疇,包括如何調查證據以確認事實?所獲證據可否確認事實?以及證據無法確認事實時,如何作成決定?等重要之基本概念。
目 次:
【要點】
【分析】
壹、概述
貳、職權調查主義
參、當事人之協力義務
肆、自由心證原則
伍、舉證責任之分配
陸、本案研析
【結論】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39、40、41、42 條 (94.12.28 版)
民法 第 323 條 (99.05.26 版)
相關判解:
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770 號 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8 號 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裁字第 1151 號 裁定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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