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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變更保險受益人之生效與通知
編著譯者:
葉啟洲
出版日期:
2011.08.15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教室
/
第 107 期
/27-29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741
下載點數:
1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葉啟洲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受益人之變更
;
單獨行為
;
不當得利
;
對抗效力
中文摘要:
如保險人已知受益人變更之事實,則不再受保險法第 111 條第 2 項之保護。此時保險人若仍向變更前之受益人或依變更前受益權比例給付之,不能免除其對真正權利人之給付義務。變更前受益人受領保險人之給付,就其無權受領部分,係屬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對於保險人構成不當得利,本應負返還之責;惟保險人既知悉其對變更前受益人無給付義務,卻仍給付之,符合民法第 180 條第 3 款所稱「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依該條本文之規定,不得請求返還。
目 次:
壹、爭點
貳、分析
一、受益人之變更的性質
(一)單獨行為
(二)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三)本文見解
二、無權受領人之返還責任
三、保險人明知變更仍為給付之效力
參、結論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94、95、180 條 (99.05.26 版)
保險法 第 5、110、111 條 (100.06.29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752 號 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度保險上字第 38 號 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111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論要保人變更受益人之生效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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