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警告函 |
中文摘要: |
我國目前未承認營業權侵權行為,而須依公平交易法處理之,因此不宜過度嚴格要求警告函之要件,但只要構成營業誹謗或蓄意阻礙等行為即可。而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警告函處理原則仍受到美國見解之影響,其雖未明文採取美國法的善惡意標準,但所列舉的情況多與美國判決所認定的善惡意的事實類型有所類似。本文以下將針對此做詳細的說明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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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美國之認定標準 參、公平會有關警告函處分書的類型 一、明知無智慧財產權而發警告函 二、未指明權利內容及侵權事實 三、警告侵權行為人 四、警告啟事 肆、我國處理原則未規範「指稱對方違反公平交易法」的警告函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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