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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改善我國刑事鑑定制度之芻議-兼論專家證人之地位與功能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運財
出版日期: 2011.04.15
刊登出處: 台灣/全國律師第 15 卷 第 4 期/87-10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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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運財
關 鍵 詞: 刑事鑑定制度專家證人證據能力鑑定人證人
中文摘要: 長久以來,改革我國刑事鑑定制度的呼聲不斷,所提的看法或建議多樣而複雜。其中,近年來主張採用專家證人之議,因涉及重新定位鑑定人及鑑定之證據法則,倍值關注。究竟我國刑事鑑定制度有無修法的必要?是要立於現行鑑定制度之上,針對制度的困境及運作上的問題,做局部的修法改進,抑或全盤採行英美法之專家證人制度?所謂的專家證人的定位如何?是現行刑事訴訟法上之鑑定人或鑑定證人?專家證人如何選定,以及相關之證據法則如何設計等問題,仍有待進一步的探討。以下,本文擬先檢視我國目前刑事鑑定制度的問題特徵,參酌日本刑事鑑定相關規範及運作,並與美國專家證人制度做一扼要比較,據此,分別提出改善我國刑事鑑定之實務運作的做法及修法意見。
目  次: 壹、前言
貳、我國刑事鑑定制度之問題所在
一、欠缺犯罪調查階段實施鑑識之明文依據
二、用語及概念的紛歧
三、鑑定必要性之判斷過度職權化
四、採用機關鑑定成為常態
五、鑑定報告書證據能力之爭議
參、日本法上之刑事鑑定制度
一、區別證人與鑑定人
二、新舊法之比較-強調鑑定人之證人性格
三、偵查中之鑑定
四、審判中之鑑定
五、鑑定書之證據能力
六、美日兩國之比較
肆、我國刑事鑑定制度之檢討
一、觀念的釐清-鑑定人乃專家證人
二、被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及詰問權之落實
三、鑑定報告書證據能力的處理
四、鑑定必要性之認定
五、改革機關鑑定之運作
六、修法前之試辦-以醫療訴訟為對象
伍、結語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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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運財,改善我國刑事鑑定制度之芻議-兼論專家證人之地位與功能,全國律師,第 15 卷 第 4 期,87-104 頁,2011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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