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刑事鑑定制度;專家證人;證據能力;鑑定人;證人 |
中文摘要: |
長久以來,改革我國刑事鑑定制度的呼聲不斷,所提的看法或建議多樣而複雜。其中,近年來主張採用專家證人之議,因涉及重新定位鑑定人及鑑定之證據法則,倍值關注。究竟我國刑事鑑定制度有無修法的必要?是要立於現行鑑定制度之上,針對制度的困境及運作上的問題,做局部的修法改進,抑或全盤採行英美法之專家證人制度?所謂的專家證人的定位如何?是現行刑事訴訟法上之鑑定人或鑑定證人?專家證人如何選定,以及相關之證據法則如何設計等問題,仍有待進一步的探討。以下,本文擬先檢視我國目前刑事鑑定制度的問題特徵,參酌日本刑事鑑定相關規範及運作,並與美國專家證人制度做一扼要比較,據此,分別提出改善我國刑事鑑定之實務運作的做法及修法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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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我國刑事鑑定制度之問題所在 一、欠缺犯罪調查階段實施鑑識之明文依據 二、用語及概念的紛歧 三、鑑定必要性之判斷過度職權化 四、採用機關鑑定成為常態 五、鑑定報告書證據能力之爭議 參、日本法上之刑事鑑定制度 一、區別證人與鑑定人 二、新舊法之比較-強調鑑定人之證人性格 三、偵查中之鑑定 四、審判中之鑑定 五、鑑定書之證據能力 六、美日兩國之比較 肆、我國刑事鑑定制度之檢討 一、觀念的釐清-鑑定人乃專家證人 二、被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及詰問權之落實 三、鑑定報告書證據能力的處理 四、鑑定必要性之認定 五、改革機關鑑定之運作 六、修法前之試辦-以醫療訴訟為對象 伍、結語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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