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自我範疇;保護義務;義務主體;水平效應;噪音管制;不足禁止原則 |
中文摘要: |
歐洲人權法院強調,雖然保障個人私人生活之主要目的是使個人不受公務機關之不當干涉,但是其非只是要求國家排除此干涉之義務而已,為了有效保障私人生活,其亦要求國家負擔積極義務,而積極義務可能包括採取措施以確保私人生活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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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導言 貳、國家保護義務v.s國家積極義務 一、理念發展 二、義務主體 三、審查標準 參、為何需要審查 一、私人間關係 二、國家制度 肆、為何違反義務 一、利益平衡 二、注意義務 三、適當法律架構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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