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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法官得否自行筆跡比對
編著譯者:
吳巡龍
出版日期:
2011.07.15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180 期
/191-195 頁
頁 數:
5
點閱次數:
782
下載點數:
2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吳巡龍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運筆方法
;
字體樣式
;
筆跡
;
鑑定
;
證人
;
證據能力
中文摘要:
科學證據若採取檢體及檢驗過程沒有瑕疵,通常有極強之證明力,例如DNA鑑定、指紋鑑定,毒物鑑定,均係目前被普遍接受之科學方法,法院若不採信,應於判決書內說明其理由,否則其判決應認為係違背經驗法則,為上訴第三審之當然事由。但事實裁判者若認為鑑定機關鑑定結果並不可信,仍可說明理由加以推翻。
目 次:
壹、事實摘要
貳、本案爭點
參、判決要旨
肆、簡評
一、專家證人
二、我國鑑定制度
伍、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0、216 條 (100.01.26 版)
刑事訴訟法 第 166、200、208 條 (99.06.23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5533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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