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勞務所得來源地;辦事處 |
中文摘要: |
在受僱人提供勞務之情形,勞務提供地以勞工實際上工作地點為判斷基準。此即所謂「工作地原則」。但在公司受雇之執行業務股東,其指揮國內公司業務之執行,原則上仍認為是在「公司所在地」,提供勞務地,雖然納稅義務人實際上發號指令當時,人不在國內,亦同。本文將探討母公司派駐國外辦事處員工薪資所得來源地之判斷標準議題,並評析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判字第 1357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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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事實摘要 判決摘要 裁判簡評 一、有關勞務提供地之判斷 二、混合來源的所得之劃分標準 三、我國公司國外辦事處員工薪資所得來源之判斷 四、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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