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舉證責任;因果關係;保護消費者;損害賠償責任 |
中文摘要: |
本文當事人於餐廳滑倒時,地板尚未全乾,縱令該漬痕污係滲入地板尚未完全乾涸之水漬痕跡,然衡諸經驗法則,於供行走之地板上殘留漬之情形,通常降低物理上摩擦力,使人行走其上較易滑倒。故對此情形是否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所謂企業經營者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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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判決 (一)事實概要 (二)判決要旨 二、評釋 (一)主要爭點 (二)安全性欠缺的舉證責任 (三)安全性欠缺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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