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竊聽;合理隱私期待;阻卻違法事由;避難手段 |
中文摘要: |
以私人身份竊聽他人非公開之談話,是否適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4 條之違法通訊監察罪?最高法院持肯定立場,多數學說則傾向將本罪限縮適用於執行通訊監察職務之公務員。 為了取得提起通姦罪告訴及離婚訴訟的證據而實施竊聽,是否構成刑法第 315 條之 1 的「無故」行為?這不僅涉及「無故」概念的犯罪體系地位,更重要的問題是如何將此概念的內涵具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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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某乙的行為可能構成違法通訊監察罪(通保法§24Ⅰ) 一、客觀不法構成要件 二、結論 貳、某乙的行為可能構成無故竊聽與竊錄罪(刑§315-1、) 一、客觀不法構成要件 二、主觀不法構成要件 三、違法性 四、有責性 五、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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