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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2219 號刑事判決等 29 則裁判之說明)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鈺雄
出版日期: 2011.09.15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184 期/133-145 頁
頁  數: 19 點閱次數: 2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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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鈺雄
關 鍵 詞: 曾參與民事事件裁判辯護制度原審辯護人權責範圍告知自白減刑規定違反禁止夜間詢問大陸奔喪利誘偵查詰問無法強制拘提大陸證人適當性闡明前科程序規定詰問捨棄詰問警詢誘導辯護人詰問勘驗書面捨棄在場權測謊證據能力爭議不可歸責於被告猶豫期間逾時提出上訴理由在途期間少年法庭非常上訴
中文摘要: 本期收錄數則最高法院裁判要旨。100 年度台聲字第 22 號裁定表示參與相關民事案件審判並非聲請迴避事由。100 年度台上字第 2219 號判決闡釋辯護權的重要性。100 年度台上字第 2537 號判決重申提起第二審上訴情形,原審辯護人有為被告撰寫上訴理由之義務。100 年度台上字第 2604 號判決認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的告知義務,亦應告知毒品案件的自白減輕規定。100 年度台上字第 2266 號判決乃違反夜間訊問之證據使用禁止問題。100 年度台抗字第 411 號裁定值得一提,結論認為到大陸奔喪不構成解除限制出境事由。100 年度台上字第 2539 號判決處理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1 項的利誘與合法手段的區別。100 年度台上字第 2482 號判決、100 年度台上字第 2428 號判決及 100 年度台上字第 2819 號判決皆重申最高法院關於偵查中詰問問題與傳聞例外之關係的見解。100 年度台上字第 2735 號判決認為遣返大陸無法強制到庭,屬於第 159 條之 3 的例外。100 年度台上字第 2673 號判決及 100 年度台上字第 2442 號判決,皆強調傳聞同意例外的運用界限,法院除審酌適當性外,尚應注意闡明傳聞規定的意義。100 年度台上字第 2564 號判決、100 年度台上字第 2806 號判決,同樣處理「前科」與調查及論罪的關係,最高法院明白指出其限制。此外,100 年度台上字第 2477 號判決強調詰問於憲法上的基礎,100 年度台上字第 2665 號判決認為即便在性侵害案件亦應有此保障。100 年度台上字第 2612 號判決則是詰問時誘導詢問的判定。100 年度台上字第 2441 號判決認為予辯護人詰問機會,視同予被告詰問機會。100 年度台上字第 2645 號判決參酌外國立法例,判定勘驗書面之傳聞證據問題。100 年度台上字第 2515 號判決認為可經由同意而承認勘驗結果之證據能力。100 年度台上字第 2798 號判決就勘驗在場權表示可捨棄。100 年度台上字第 2557 號判決對於測謊強調學術與實務界對於測謊鑑定之證據能力仍存有重大爭議,並進而限定其運用。100 年度台上字第 2733 號判決為無效之撤銷緩起訴處分問題,案例乃被告因罹患胃癌接受手術治療,致違反緩起訴處分所命事項,注意最高法院見解。100 年度台上字第 2659 號判決涉及就審期間,100 年度台上字第 2321 號判決強調當事人於第二審判決前已補提上訴理由,仍不能以逾限為由予以駁回。100 年度台上字第 2262 號判決為在監所上訴之期間計算問題。100 年度台上字第 2753 號判決乃少年事件與法院組織不合法的關係。最後,100 年度台非字第 140 號判決援引實務傳統見解區別第 379 條各款性質,並指出非常上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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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鈺雄,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219號刑事判決等29則裁判之說明),台灣法學雜誌,第184期,133-145頁,2011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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