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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民法第 191 條之 3 規定之責任性質
編著譯者:
林誠二
出版日期:
2011.10.01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185 期
/127-132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6281
下載點數:
2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林誠二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危險責任
;
過失責任主義
;
嚴格責任
;
完全賠償原則
;
中間責任
;
共同危險行為
;
異常危險活動理論
中文摘要:
我國侵權責任因沿襲歐陸法系,故歸責原因原則採過失責任主義,但隨現代社會科技之進步,人類生活中出現許多易於導致重大災害的產品或活動,為課予此種危險製造或危險控制人責任,各國民法紛紛引進危險責任之理論,以強化對於被害人之保護。我國民法亦於 1999 年 4 月 21 日增定民法第 191 條之1至第 191 條之 3 有關現代型特殊侵權行為規定,其中第 191 條之 3 即有認為屬於危險責任之一般性規定。然而,學說所稱之「危險責任」係屬無過失責任,其與民法第 191 條之 3 之責任性質有無產生齟齬?似有探究之必要。
目 次:
【要點】
【分析】
壹、危險責任之基本概念
一、危險責任之提出
二、危險責任與無過失責任間之異同
貳、民法第 191 條之 3 的責任性質
一、危險責任之一般性規定
二、本條規範形式之檢討
三、本條規定之「危險事業、活動及工作」範圍
【結論】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72、148、184、185、187、189、190、191、191-1、191-2、191-3 條 (99.05.26 版)
消費者保護法 第 7 條 (94.02.05 版)
相關判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保險字第 29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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