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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行政法院之審判權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淑芳
出版日期: 2011.09.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108 期/15-1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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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淑芳
關 鍵 詞: 實體判決要件審判權管轄權
中文摘要: 行政法院對於原告所提起之行政訴訟須具有審判權與管轄權,方可作成實體判決。若行政法院認為其對於原告所提起之訴訟無審判權時,其應如何處理該訴訟?若其將該訴訟裁定移送其認為有審判權之法院後,受移送之法院亦認為其無審判權(即所謂的消極爭議)時,其又應如何處理該訴訟?
目  次: 壹、爭點
貳、審判權之意義
參、修正前審判權欠缺之處置
肆、修正後審判權欠缺之處置
伍、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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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淑芳,行政法院之審判權,月旦法學教室,第 108 期,15-17 頁,2011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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