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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不同等級毒品間的客體錯誤-評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一九號刑事判決
編著譯者:
蔡聖偉
出版日期:
2011.10.01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裁判時報
/
第 11 期
/58-68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1010
下載點數:
3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蔡聖偉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未遂犯
;
既遂
;
客體錯誤
;
想像競合
中文摘要:
本判決最後肯定成立販賣第四級毒品既遂罪的部分值得贊同,但在論據上則仍有討論的空間,特別是判決中所援用的「所知•所犯」這個規則。以下我們就先從現代犯罪理論的觀點來檢視這個規則在事理上是否正確。
目 次:
壹、從犯罪審查體系檢視「所知•所犯」規則
貳、販賣「第四級毒品」的部分
一、形式推演所造成的評價矛盾
二、不同等級毒品間的規範性包含關係
參、販賣「第二級毒品」的部分
一、評價不足 vs. 評價過度
二、刑法第二六條?
肆、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 條 (100.01.26 版)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2、4、5 條 (99.11.24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351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2419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擇一故意與所知所犯-兼論違憲的肇事逃逸罪
評二○○五年關於不能未遂的修法-兼論刑法上行為規範與制裁規範的區分(Commentary on the Amendment of Attempt of Impossibility(der untaugliche Versuch)of 2005——Concurrent Analyses on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Behavioral Norm(Verhaltensnorm)and Punitive Norm(Sanktionsnorm)in Criminal Law)
九五年刑事判決評釋:不能未遂
「大意」滅親(上)-對於減輕事由前提事實的錯誤
絕命醫療站(下)-殺人之中止未遂與傷害既遂罪的競合
再論刑法第二十六條的適用標準-新法生效後最高法院裁判之發展趨勢觀察
刑法第 26 條之「無危險」要素/最高院 99 台上 6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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