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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收回特別股決議與股東會召集及決議方法瑕疵之效力/最高院 100 台上 305
編著譯者:
何曜琛
出版日期:
2011.10.15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186 期
/207-212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2478
下載點數:
2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何曜琛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收回特別股決議
;
股東會召集程序之瑕疵
;
股東會決議之撤銷
中文摘要:
召集股東會按公司法第 202 條規定非屬股東會所得決議事項,本案地院判決以為應屬無效,故系爭決議僅具有建議性質 。然而,本案更(一)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在股東常會上決議於1個月内應重新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是希望董事及監察人之結構能夠反應股權結構,以強化公司治理。此舉並非公司法第 172 條第 5 項規定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者。此議案也已載明於系爭股東常會議事手冊,股東於開議前均已知悉,並不會對於股東造成突襲。且上訴人於開股東會時,並未當場就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提示異議。本文因而以為,對於被上訴人在決議中所提之臨時動議,並非法所不許。就算其召集程序仍有瑕疵之疑,然此乃全體股東決議通過之議案,應屬有效為當。
目 次:
壹、判決摘要
一、本案事實
二、上訴人甲銀行之主張
三、被上訴人乙公司之主張
四、歷審判決要旨
貳、相關法條
參、相關裁判
一、本案歷審裁判
二、本案相關裁判
肆、關鍵字
伍、相關研究
陸、裁判簡評
一、已發行優先股收回之違反
二、股東會召集及決議方法瑕疵之效力
三、結論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56 條 (99.05.26 版)
民事訴訟法 第 247 條 (98.07.08 版)
公司法 第 157、158、170、171、172、172-1、183、189、191、267 條 (100.11.09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68 年台上字第 603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73 年台上字第 595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75 年台上字第 594 號 民事判例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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