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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以 DNA 基因位起訴姓名不詳被告解決追訴權時效爭議(一)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朱富美
出版日期: 2011.10.27
刊登出處: 台灣/法務通訊第 2567 期/3-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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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法務通訊雜誌社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DNA 基因追訴權DNA 比對DNA 證據
中文摘要: 對於性侵害案件普遍存在的問題可能是無目擊證人,或被害人已遭殺害,又縱使被害人雖未死亡但也無法指認嫌犯,此時則變成證據少且蒐證不易,故需仰賴 DNA 證據。然而雖然 DNA 固有其關鍵性的證據價值,但未必能代表真相,對於犯罪事實和犯罪動機及參與的共犯人數等等相關案件性問題,還是仍需檢察官審慎處理為之。
目  次: 壹、起訴 21 年前性侵案被告檢辯攻防時效
貳、DNA 科技-開啟性侵害犯罪偵查新紀元
一、起訴的就是「你」!-DNA 比對「Hold 住」性侵案被告
二、以 DNA 基因位起訴不詳姓名被告之源起(John Doe Indictments)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三、創新起訴方式 為保護被害人權益實現司法正義
參、DNA 時代-美國檢討追訴權時效之妥適性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朱富美,以 DNA 基因位起訴姓名不詳被告解決追訴權時效爭議(一),法務通訊,第 2567 期,3-4 頁,201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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