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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文化憲法(Cultural Constitution)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淑芳
出版日期: 2005.06
刊登出處: 台灣/法政學報第 18 期/227-262 頁
頁  數: 23 點閱次數: 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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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淑芳
關 鍵 詞: 文化文化國家文化憲法文化基本權利藝術自由國家保護與獎助文化之義務
中文摘要: 德國一九一九年所制定之威瑪憲法,是世界各國成文憲法中,第一部除了規定人民基本權利及國家基本組織外,尚依人民生活之各種領域,規定國家任務與施政方針的憲法。我國憲法仿效威瑪憲法的立法例,也在人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第二章)及國家基本組織(第三章至第十二章)規定之外,訂有基本國策一章(第十三章)。在該章的第五節,並規定「教育文化」的發展與促進為國家之任務,國家須負起照顧人民精神生活之義務。而若以人民文化生活領域來觀察現行憲法對此一領域之規範,可以整理出:憲法前言、第十一條之文化基本權利、第一百五十八條所訂之文化的目標、第一百六十二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九條與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國家的文化任務及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十款之文化事務國家組織權限的劃分等。這些條文可構成一部「文化憲法」,而為本文所欲論述之對象。
英文關鍵詞: CultureCultural StateCultural ConstitutionFundamental Rights of CultureLiberty of ArtState Obligation to Care for and Support Culture
英文摘要: The Weimar Constitution of Germany in 1919 is the first written constitution in the world that regulates state task and political directions in different life of citizen. The Constitution of R.O.C. imitates the Weimar Constitution and constitutes the 13. Chapter "Fundamental State Policy". The 5. Section of this chapter regulates developing and supporting education-culture is state obligation. For cultural life of citizen the Constitution of R.O.C. contains the rules in preface, Article 11, 108 I Nr. 10, 158, 162-167, 169 and Addition-Article 10. These rules shape cultural constitution and are object of this article.
目  次: 壹、前言
貳、文化與國家
一、文化與國家之關係
二、文化國家作為國家目的規定(Staatszielbestimmung)
三、文化作為國家施政與法律解釋之依據
參、文化之概念
一、一般之文化概念
二、憲法所規定之文化概念
三、法規所規定之文化概念
四、小結
肆、文化基本權利
一、藝術自由
二、接近文化藝術的權利
伍、國家保護與獎助文化之義務
一、國家保護與獎助文化之方式
二、國家保護與獎助文化應遵循之原則
陸、完成國家文化任務之組織
一、文化之保護與發展是立法與行政共同的責任-水平權力分立原則
二、文化之保護與發展是中央與地方共同的責任-垂直權力分立原則
柒、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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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淑芳,文化憲法,法政學報,第18期,227-262頁,2005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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