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訴願案件「法律上」與「事實上」利害關係之判定基準-以「訴願權能」之探討為中心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三欽
出版日期: 2009.10
刊登出處: 台灣/憲政時代第 35 卷 第 2 期/133-154 頁
頁  數: 18 點閱次數: 1758
下載點數: 72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林三欽
關 鍵 詞: 訴願人適格訴願權能法律上利害關係事實上利害關係雙方關係裁量處分
中文摘要: 在德國法與「訴願權能」有關的文獻較少;討論行政訴訟「訴訟權能」的文獻則頗多。其實二者的審查標準極為相近,在德國法上討論「訴願權能」相關問題時亦經常引用「訴訟權能」之文獻,因而本文以下也將參考德國法上有關「訴訟權能」之文獻。不過應注意的是,「訴願權能」與「訴訟權能」審查標準有一個較顯著的差異之處,即撤銷訴願之訴願人得主張其權利受「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所侵害;而撤銷訴訟原告僅得主張其權利受違法行政處分所侵害。特別是當訴願程序標的為「裁量處分」時,將明顯察覺此一差異:即使裁量處分未有裁量瑕疵而不違法;當事人亦得提起訴願指控該行政處分欠缺適當性並侵害其權利。究竟何種「權利受損害之主張」可以作為「適格之當事人」(特別是「訴願人」、「原告」)之要件,是行政爭訟制度上長久存在的難題。
目  次: 壹、序說
一、問題提出
二、思考導引案例
(一)案例一:擔心基地台電磁波的住戶
(二)案例二:被勒令解除職務之總經理
(三)案例三:不合格儲氣槽之承造廠商
(四)案例四:配偶不能來台團聚的丈夫
(五)案例五:焚化廠用地附近的居民
貳、「訴願權能」作為程序合法要件
一、概說:設定「訴願權能」要件之必要性
二、公法上權利之存在
(一)「公法上權利」於行政法之意義
(二)「保護規範理論」作為判斷公權利之依據
(三)直接由「基本權利」導出公權利
三、以「利害關係」作為有無「訴願權能」之主要判斷標準
(一)「法律上利害關係」與「事實上利害關係」
(二)「主張說」、「可能性說」與「可支持性說」
四、行政處分相對人原則上具有「利害關係」:相對人理論
五、「相對人以外之第三人」利害關係之判斷
(一)「三方關係事件」之「訴願人適格」
(一)「雙方關係事件」之「訴願人適格」
參、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林三欽,訴願案件「法律上」與「事實上」利害關係之判定基準-以「訴願權能」之探討為中心,憲政時代,第 35 卷 第 2 期,133-154 頁,2009年10月。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