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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人適格;訴願權能;法律上利害關係;事實上利害關係;雙方關係;裁量處分 |
中文摘要: |
在德國法與「訴願權能」有關的文獻較少;討論行政訴訟「訴訟權能」的文獻則頗多。其實二者的審查標準極為相近,在德國法上討論「訴願權能」相關問題時亦經常引用「訴訟權能」之文獻,因而本文以下也將參考德國法上有關「訴訟權能」之文獻。不過應注意的是,「訴願權能」與「訴訟權能」審查標準有一個較顯著的差異之處,即撤銷訴願之訴願人得主張其權利受「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所侵害;而撤銷訴訟原告僅得主張其權利受違法行政處分所侵害。特別是當訴願程序標的為「裁量處分」時,將明顯察覺此一差異:即使裁量處分未有裁量瑕疵而不違法;當事人亦得提起訴願指控該行政處分欠缺適當性並侵害其權利。究竟何種「權利受損害之主張」可以作為「適格之當事人」(特別是「訴願人」、「原告」)之要件,是行政爭訟制度上長久存在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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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序說 一、問題提出 二、思考導引案例 (一)案例一:擔心基地台電磁波的住戶 (二)案例二:被勒令解除職務之總經理 (三)案例三:不合格儲氣槽之承造廠商 (四)案例四:配偶不能來台團聚的丈夫 (五)案例五:焚化廠用地附近的居民 貳、「訴願權能」作為程序合法要件 一、概說:設定「訴願權能」要件之必要性 二、公法上權利之存在 (一)「公法上權利」於行政法之意義 (二)「保護規範理論」作為判斷公權利之依據 (三)直接由「基本權利」導出公權利 三、以「利害關係」作為有無「訴願權能」之主要判斷標準 (一)「法律上利害關係」與「事實上利害關係」 (二)「主張說」、「可能性說」與「可支持性說」 四、行政處分相對人原則上具有「利害關係」:相對人理論 五、「相對人以外之第三人」利害關係之判斷 (一)「三方關係事件」之「訴願人適格」 (一)「雙方關係事件」之「訴願人適格」 參、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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