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假扣押裁定;第三人之行為;不良財產狀況;債務人之危害行為;債務人的不當行為 |
中文摘要: |
本文欲探究的問題乃包括:一、究竟舊法第 526 條之「未為釋明」之意義為何?是否意指無庸盡任何釋明責任,即可以擔保代替釋明?因此有如立法理由所指應修正為「釋明如有不足」,可以供擔保「補強」釋明之必要?本條文之歴史發展以及比較法上如何規定?二、修正前後的學說見解如何看待此問題?三、修正後最高法院對於「是否已盡釋明責任」,有何宣示之法則可供歸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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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從一個初步的實證調查談起 貳、從舊法之「未為釋明」到新法之「釋明如有不足」 一、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第 2 項之歷史發展 二、德國法之對應說明 三、修法後之學說見解 四、本文對新法修正之基本評析 參、釋明之程度與「假扣押原因」之釋明 一、釋明之程度 二、「假扣押原因」之釋明 肆、簡評修正後之實務見解 一、新法第 526 條第 2 項修正後最高法院之基本宣示 二、適用新法的幾個案例簡評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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