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性侵害;防禦權;對質詰問;身心創傷;質問權;證人保護;防禦手段優先性原則;歐洲人權法院 |
中文摘要: |
證人保護之必要性,是常見用來限制被告質問權的事由。然而,對於性侵害案件,被告質問保障與被害證人保護的衝突問題,更是尖銳。面對這種「兩難處境」,究竟有無「兩全其美」的出路?此即本文的研究主題。以下先從一則我國實例出發,說明立法規定、裁判見解及困境所在;其次,本文挑選一則情節相當的歐洲人權法院案例以供對照,輔以該院近來的案例法,歸納其裁判見解與審查基準;再者,本文比較分析並綜合評釋,探求兩難處境的可能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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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我國立法與實務之鳥瞰 一、從檳榔怪叔案出發 (一)案例與裁判 (二)問題之提出 二、立法之規定:質問權之限制與剝奪 (一)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二)刑事訴訟法 三、實務之裁判 參、歐洲人權法院之裁判基準 一、從 A.L. v. Finland 案出發 (一)案例事實與程序進展 (二)申訴人與被告國之主張 二、規範基礎與審查方法 (一)規範基礎:歐洲人權公約第 6 條 (二)審查方法:整體觀察、自主性解釋與補償平衡 (三)審查基準 三、A.L. v. Finland 之運用 肆、綜合之評釋 一、案例之比較 二、被害證人特殊保護必要之程序證明 三、補償平衡要求與較佳防禦手段的優先性原則 (一)基本原則 (二)性侵害案件之運用 伍、結語 一、被害人的身心創傷,可否作為限制被告質問權的理由? 二、質問之限制,應具體個案依序審查以下的前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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