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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性侵害案件與對質詰問之限制-歐洲人權法院與我國實務裁判之比較評析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鈺雄
出版日期: 2011.11.15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188 期/53-74 頁
頁  數: 20 點閱次數: 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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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鈺雄
關 鍵 詞: 性侵害防禦權對質詰問身心創傷質問權證人保護防禦手段優先性原則歐洲人權法院
中文摘要: 證人保護之必要性,是常見用來限制被告質問權的事由。然而,對於性侵害案件,被告質問保障與被害證人保護的衝突問題,更是尖銳。面對這種「兩難處境」,究竟有無「兩全其美」的出路?此即本文的研究主題。以下先從一則我國實例出發,說明立法規定、裁判見解及困境所在;其次,本文挑選一則情節相當的歐洲人權法院案例以供對照,輔以該院近來的案例法,歸納其裁判見解與審查基準;再者,本文比較分析並綜合評釋,探求兩難處境的可能出路。
目  次: 壹、前言
貳、我國立法與實務之鳥瞰
一、從檳榔怪叔案出發
(一)案例與裁判
(二)問題之提出
二、立法之規定:質問權之限制與剝奪
(一)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二)刑事訴訟法
三、實務之裁判
參、歐洲人權法院之裁判基準
一、從 A.L. v. Finland 案出發
(一)案例事實與程序進展
(二)申訴人與被告國之主張
二、規範基礎與審查方法
(一)規範基礎:歐洲人權公約第 6 條
(二)審查方法:整體觀察、自主性解釋與補償平衡
(三)審查基準
三、A.L. v. Finland 之運用
肆、綜合之評釋
一、案例之比較
二、被害證人特殊保護必要之程序證明
三、補償平衡要求與較佳防禦手段的優先性原則
(一)基本原則
(二)性侵害案件之運用
伍、結語
一、被害人的身心創傷,可否作為限制被告質問權的理由?
二、質問之限制,應具體個案依序審查以下的前提要件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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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鈺雄,性侵害案件與對質詰問之限制-歐洲人權法院與我國實務裁判之比較評析,台灣法學雜誌,第188期,53-74頁,201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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