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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胎記超過兩公分以上者不能當警察?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英鈐
出版日期: 2011.11.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110 期/68-74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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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英鈐
關 鍵 詞: 受教權平等權職業自由
中文摘要: 警察專科學校專科員警班招生複試的口試標準規定:「痲面、有嚴重影響觀瞻之黑痣或疤痕、胎記超過兩公分以上者口試不合格。」對此是否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權與平等權而違憲?本文主要從中央警察大學招生簡章,作進一步之檢驗。
目  次: 壹、新聞事實
貳、相關事實與規定
參、憲法分析
一、受教育權與平等權競合的審查順序
二、招生簡章無法通過受教育權的嚴格審查
三、招生簡章無法通過平等權的最嚴格審查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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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英鈐,胎記超過兩公分以上者不能當警察?,月旦法學教室,第110期,68-74頁,201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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