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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858 號民事判決等 4 則裁判之說明)
編著譯者:
陳忠五
出版日期:
2011.12.01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189 期
/142-154 頁
頁 數:
14
點閱次數:
1678
下載點數:
5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陳忠五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詐欺
;
意思表示
;
債務不履行
;
抵押權
;
國際管轄權
;
不當得利
中文摘要: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858 號判決、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877 號判決、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899 號判決、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990 號判決、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941 號判決具有重要意義,特別值得提出來說明如下:
一、以行為人施行詐術行為與表意人因誤信所為之意思表示間,有「因果關係」存在為必要。二、抵押物扣押後抵押物上得收取之法定孳息,其孳息收取權人,究竟仍然是「抵押人」,或是已經因抵押物之扣押而轉變為「抵押權人」?三、不當得利之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於給付者與受領給付者間,基於債之相對性,給付者不得對受領給付者以外之人請求返還利益。四、台灣電力公司確有必要於私有土地上設置手孔蓋及埋設管線設施,且不妨礙土地所有人對土地原有之使用,亦無安全方面疑慮,要依電業法第 51 條規定,事先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人,即逕行施工設置手孔蓋及埋設管線設施。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92、148、179、229、412、767、864 條 (99.05.26 版)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0 條 (99.05.26 版)
民事訴訟法 第 24、244、530、531 條 (98.07.08 版)
強制執行法 第 104 條 (100.06.29 版)
電業法 第 51、54 條 (100.01.26 版)
公司法 第 208、223 條 (100.11.09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67 年台上字第 1407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877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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