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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從船員之配置論適航性-兼評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度海商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編著譯者:
羅俊瑋
出版日期:
2012.01
刊登出處:
台灣/
法令月刊
/
第 63 卷 第 1 期
/32-48 頁
頁 數:
17
點閱次數:
1487
下載點數:
6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羅俊瑋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適航性
;
海牙規則
;
漢堡規則
;
鹿特丹規則
;
船員配置
中文摘要:
二十一世紀就國際貿易運送之進行,海上運送為最具效率、安全暨對海洋環境保護之最佳形態。全球化社會如無航運業存在,國際經濟發展將受到相當阻礙。為確保海上運送功能發揮、安全運送目的與海洋環境保護,應對船舶安全航行能力加以確保。為確保海上運送安全航行能力,對於船舶狀況維持、船員資格與訓練等應設定相當標準。適航性對於海上運送、海上保險或海洋環境保護均具關鍵性,且為海上運送人之首要義務。適航性按我國海商法與國際公約規定,其應就三部分加以判斷:1. 船舶;2. 船員配置、設備及供應;3. 裝載貨物之部分。英國普通法原要求運送人應盡絕對性適航之義務,其後海牙規則等國際公約則就適航要求相對性之義務,即運送人應就適航性盡謹慎合理之注意。我國海商法第 62 條為參酌海牙規則所制定。本文乃參酌國際公約與英國案例以船員配置為中心對適航性議題加以討論,文末並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度海商字第 4 號民事判決加以評論。
目 次:
壹、前言
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度海商字第 4 號民事判決要旨
參、適航性對船舶之要求
一、海上貨物運送法
二、海上保險就適航性之定義
三、小結
肆、適航性對船員之要求
一、概說
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度海商字第 4 號民事判決評析-代結論
一、相對適航
二、船員配置適航性
參考文獻
相關法條:
海商法 第 62 條 (98.07.08 版)
船舶法 第 23、25、26、35、36 條 (99.12.08 版)
相關判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保險字第 35 號 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度海商字第 4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論運送人適航性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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