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受監督機關;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不當利益輸送;貪污腐化;職業自由;關係人;利益衝突;迴避法制 |
| 中文摘要: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制定於民國 89 年 7 月 12 日,公布迄今已發生多個案例,在濃厚的反貪腐氛圍下,行政部門(考試院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與法務部)對於此法卻自始即採取保留之立場 。因此,自然也無法深究該法規範的完整性,本文將由該法中最令人詬病的規範範圍來加以說明,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規定,該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範圍為: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内親屬。而何謂「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與「受其監督之機關」若無法清楚界定,則影響範圍恐怕甚廣,因此該問題為本文首先要探討之對象。其次,交易行為之界定亦有問題,此一交易行為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而兩法競合時應如何適用均有待一一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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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對「關係人」工作權限制的合憲性疑義 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對於「關係人」之限制 二、營業自由保護之範圍與審查密度 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合憲性的疑義 參、「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闘」與「受其監督之機關」槪念之模糊與精確解釋 一、「受監督機關」之界定 二、政府採購法適用上的問題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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