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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要保人詐欺訂約與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最高院 94 台上 1408
編著譯者:
葉啟洲
出版日期:
2011.12.15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190 期
/233-238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1477
下載點數:
2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葉啟洲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告知義務
;
詐欺
;
侵權行為
;
損害賠償
;
廢止請求權
;
不當得利
中文摘要:
要保人故意違反保險法第 64 條規定之告知義務時,經常同時構成民法第 92 條之詐欺。此時保險人能否再依民法第 92 條之規定撤銷其承保之意思表示,學界多數說雖持肯定見解 ,惟目前實務上依最高法院 86 年台上字第 2113 號判例之見解,則係採否定說。有問題的是,保險人能否主張要保人之詐欺行為構成侵權行為,並於給付保險金後請求加害人賠償其所受之損害。本件最高法院以保險人不得依保險法第 64 條及民法第 92 條解除或撤銷保險契約,推論出其亦不得依侵權行為規定對要保人之繼承人兼受益人請求損害賠償之見解,似認為保險法第 64 條得排除民法第 184 條之適用,並非妥當。
目 次:
事實摘要
判決摘要
相關法條
相關裁判
關鍵字
裁判簡評
一、要保人故意違反告知義務與保險人之表意自由
二、保險契約之存在是否阻卻契約當事人之侵權行為責任?
(一)「損害」之認定
(二)詐欺之侵權責任與當事人地位
三、保險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
(一)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
(二)依民法第 198 條拒絕履行?
(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四、結論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92、93、179、184、185、197、198 條 (99.05.26 版)
強制執行法 第 130 條 (100.06.29 版)
保險法 第 64 條 (100.11.30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28 年渝上字第 1282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32 年上字第 3145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49 年台上字第 406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50 年台上字第 242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51 年台上字第 2881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56 年台上字第 3064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86 年台上字第 2113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1408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告知義務之履行、保險人意思表示瑕疵及其表意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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