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防衛過當;同謀共同正犯;共犯從屬性;從輕原則;集合犯;醫療業務;死刑 |
| 中文摘要: |
本文收錄 14 則最高法院裁判要旨。其中,100 年度台上字第 4939 號判決區別是否成立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兩者之差別,指明後者乃有防衛情狀但欠缺必要性、相當性要件者。100 年度台上字第 5121 號判決則說明槍砲彈藥案件的持有、運輸關係,以及共同正犯之責任。100 年度台上字第 4914 號判決指出依現行法倘被教唆者未產生犯罪決意,或雖生決意卻未實行者,皆不成立教唆犯。100 年度台上字第 4921 號判決處理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修改為得減輕其刑的新舊法比較。100 年度台上字第 5073 號判決及 100 年度台上字第 5169 號判決,分別針對多次「回填」廢棄物與「執行醫療行為」指出其應屬單數行為。100 年度台上字第 4944 號判決與 100 年度台上字第 4867 號判決分別闡釋死刑辯論程序與量刑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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