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大陸地區人民;收容;遣返;人身自由;平等權;家庭權;居住與遷徙自由;訴訟權;工作權 |
中文摘要: |
遣返大陸地區人民出境,不使其繼續在我國居留,依目前遣返之原因與收容之原因相關,授權執行機關有較廣之認定裁量空間。執行之對象,除非法入境之大陸人民外,一般合法入境之大陸人民,如受到遣返出境處分,或該大陸人民屬於台灣地區有戶籍人民之配偶,有違反相關法令之行為,是否即予遣返出境?在裁量程度上亦有探討的空間。如不論違反法令情節,對一有違反法令之行為時,即逕予決定強制遣返出境,可能造成家庭分離、無法照顧子女或影響其重大權利。另收容之原因是否過於寬鬆、不明確?收容之決定機關是否由行政機關即可逕為決定?有無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或請辯護人到場?對此,本文從大陸人民基本權利保障之觀點,加以論述現行收容與遣返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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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大陸地區人民收容與遣返之概論 一、收容之意涵與目的 二、遣返之意涵與事由 三、收容與遣返所涉及之基本權利舉例 參、收容與遣返與憲法保障基本權利-以正當法律程序為中心 一、「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正當法律程序 二、收容 三、遣返 肆、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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