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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從憲法保障基本權利之觀點論大陸地區人民之收容與遣返-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為中心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李震山
出版日期: 2006.10
刊登出處: 台灣/警察法學第 5 期/117-165 頁
頁  數: 28 點閱次數: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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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李震山
關 鍵 詞: 大陸地區人民收容遣返人身自由平等權家庭權居住與遷徙自由訴訟權工作權
中文摘要: 遣返大陸地區人民出境,不使其繼續在我國居留,依目前遣返之原因與收容之原因相關,授權執行機關有較廣之認定裁量空間。執行之對象,除非法入境之大陸人民外,一般合法入境之大陸人民,如受到遣返出境處分,或該大陸人民屬於台灣地區有戶籍人民之配偶,有違反相關法令之行為,是否即予遣返出境?在裁量程度上亦有探討的空間。如不論違反法令情節,對一有違反法令之行為時,即逕予決定強制遣返出境,可能造成家庭分離、無法照顧子女或影響其重大權利。另收容之原因是否過於寬鬆、不明確?收容之決定機關是否由行政機關即可逕為決定?有無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或請辯護人到場?對此,本文從大陸人民基本權利保障之觀點,加以論述現行收容與遣返之問題。
目  次: 壹、前言
貳、大陸地區人民收容與遣返之概論
  一、收容之意涵與目的
  二、遣返之意涵與事由
  三、收容與遣返所涉及之基本權利舉例
參、收容與遣返與憲法保障基本權利-以正當法律程序為中心
  一、「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正當法律程序
  二、收容
  三、遣返
肆、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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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震山,從憲法保障基本權利之觀點論大陸地區人民之收容與遣返-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為中心,警察法學,第 5 期,117-165 頁,200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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