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偵查權限;令狀;鑑識活動;鑑定;科學偵查 |
中文摘要: |
本文乃專以刑事警察作為討論之對象,尤其伴隨著民國 92 年刑事訴訟法之修正,針對刑事警察職權行使之規定有不少變革之處,對此應做如何因應,須有周全之對策。由於日本戰後之刑事警察,亦因刑事訴訟法之修正,做出不少配合調整之措施,我國警察制度與日本有不少相似之處,參考日本戰後刑事警察之變革,應可作為我國刑事警察採取因應措施時,提供借鏡之處。
|
目 次: |
壹、前言 貳、第一次偵查權之確立期 一、警察之偵查權限 二、新制度下偵查體制之整備 參、1953 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期 肆、偵查構造爭論期 伍、偵查態勢強化期 一、確實因應與國民切身相關之犯罪 二、偵查能力的充實強化 (一)偵查官之培養與待遇之改善 (二)偵查基盤的整備 (三)專門偵查力之強化 (四)科學偵查力之強化 三、被害人對策之推展 (一)對被害人之考量 (二)對被害人提供情報 (三)被害人安全之確保 (四)確保國民協助之機制 陸、結論 一、重要凶惡事件之正確因應 二、人事、通識教育制度之改善 三、確保國民之理解與協助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