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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時效問題-從 100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第 3 號談起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蘇宏杰
出版日期: 2011.12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180 期/8-14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8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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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機關通知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特定給付安定性裁罰性不利處分
中文摘要: 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機關發現廠商有相關違法或重大違約情形,應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此一通知,係屬行政處分,且經機關通知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而廠商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後,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爲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對於廠商權益之影響甚大。
有疑問者,乃機關行使前揭處分權,是否應受時效之限制?以及若應受時效之限制,時效應爲多久?由於政府採購法就此未有明文規定,實務上遂存有不同見解,且 100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第 3 號曾針對此問題提出討論意見,包括(1)甲說:應適用行政罰第 27 條第 1 項行政罰裁處榴之 3 年時效;(2)乙說:無時效規定之適用;(3)丙說:應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公法上請求權之 5 年時效。本文茲以前揭法律座談會提案第 3 號之討論意見爲基礎,探討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時效問題。
目  次: 壹、前言
貳、100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題案第 3 號之討論意見
參、機關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應有時效之限制
肆、機關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應依所依據事由,分別適用或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 27 條 第 1 項行政罰裁處權之 3 年時效
伍、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蘇宏杰,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時效問題-從100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第3號談起,萬國法律,第180期,8-14頁,201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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