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審判對象;訴因;公訴事實;公平法院;訴因變更 |
中文摘要: |
本文的討論以起訴「對物的效力」為重心。然觀察日本二次大戰後刑事訴訟法的制定、施行過程,與我國現行面臨的問題狀況極其類似,該國「訴因制度」的學說論理、實務判解應具參考價值,故本文用作比較法參考。另外,對於目前實務困擾頗多之「連續施用毒品」問題,亦對照日本實務、學說的處理方式,一併加以說明。 本文認為起訴的效力的法律問題,並非單純審判程序上技術操作的問題,而應與當時刑事訴訟法的原理原則作制度性的連動。因此,當我國訴訟制度從傳統的「職權進行主義」轉向「(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起訴的效力似乎不能再拘泥「公訴不可分」傳統作機械性的適用。另為使起訴機制亦能呼應現行刑訴法律的進展,應透過修法以維護「公平審判」、「避免預斷」,保障「被告防禦」、「避免突襲」。
|
目 次: |
壹、前言 貳、當事人進行主義與公平法院 一、當事人進行主義乃本於「懷疑」、「不信」 二、確保「公平法院」的法理論據 三、訴訟程序上確保「公平法院」之配套設計 參、當事人進行主義與審判對象的設定 一、職權進行主義下之不告不理(告即應理) 二、當事人進行主義下之不告不理 肆、日本訴因制度的規範運用 一、日本訴因制度下之起訴狀記載 二、訴因制度與審判對象 (一)公訴事實對象說 (二)中間說 (三)訴因對象說 三、訴因變更與審判對象 (一)訴因變更之必要(訴因同一性) (二)訴因變更的可能、界線(公訴事實的同一性) 伍、我國實務判決之檢討 一、實體法解決的困境 二、程序法的訴因考量 陸、結語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