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遷徒自由;入出境自由;法規競合;限制出境;限制住居 |
中文摘要: |
本文以國家安全法為探討主軸,民國七十六年解嚴後,政府為確保臺海的安全,制定通過了國家安全法,嚴格限制人民出入境的自由,隨著民國八十年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增修條文增列了兩岸人民關係以法律定之,而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制定與通過,隨後民國八十八年入出國及移民法的通過。這些法規間,由於規範對象重疊,而產生法規競合的情形,本文針對此部分,就實務上所發生的問題,研擬解決之方案。 國家安全法制定當時,對人民出入境嚴格限制,入出國及移民法卻未隨箸時代變遷,而適度修正國家安全法相關條文,反而,未經深思即引用該相關條文,適用上造成對人民權利不適當的限制,本文對此提出批評與建議。 本文結論認為,法律的援用及法律的適用,應配合時代脈動而運轉,不宜一成不變,受限於既有之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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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入出國境屬憲法保障之自由權 一、遷徙自由 二、入出國境之自由 三、德、美、日憲法有關遷徙自由與入出國境之規定 四、我國憲法之規定 五、居住遷徙自由之限制 參、我國入出境自由之限制與審查之沿革 一、我國國境範圍之界定 二、人民入出境管制規定 三、規範對象與法規競合的情形 四、對入出境管制有關的司法解釋 肆、規範對象與法規競合的情形 一、大陸偷渡客之法律適用問題 二、有關我國有戶籍國民法律適用的問題 三、法規競合的?合研判 伍、現行限制出境事由之探討 一、法律要件 二、救濟方式 三、評析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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