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警械使用條例;警察用槍;業務過失 |
中文摘要: |
本文以警光雜誌有關警械使用條例之相關意見,以及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與其分院有關警械使用條例之判決為材料,探討警械使用條例有無再修正之必要,以及相關司法判決所透露出的本條例解釋問題。本文發現,現行本條例不應再放寬用槍門檻,但宜增訂三個條文: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警員與警槍間之貸與關係、部隊組織或多數警察使用警械之相關規定。在本條例之解釋上,本文以為,依法令之行為與過失應無法併存、是否過失不應從結果推論、警察用槍不當不是業務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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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警光雜誌有關警械使用條例之增修文獻 參、與警察用槍有關之最高法院與高等法院判決 肆、警械使用條例有無再修正之必要? 伍、司法判決有關過失行為之認定問題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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