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危險增加;職業變更;持續性;臨時工;傷害保險 |
中文摘要: |
傷害保險契約訂約時,被保險人職業為「人力仲介業務人員」,保險契約條款並約定,被保險人職業變更時,應通知保險公司;若未通知,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僅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例折算保險金給付之。契約成立後,被保險人受人力派遣公司派遣擔任清掃街道之臨時工,在從事掃街工作時,遭亦從事街道廢棄物清潔工作之第三人駕駛之抓斗車抓斗不慎擊中,身受重傷,經搶救後仍不治死亡。受益人請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保險公司主張被保險人職業變更未依約通知,僅願按比例給付保險金。本文探討危險增加之要件為何,職業變更是否屬於傷害保險之危險增加,擔任臨時工或試用人員是否符合危險增加之持續性要件,及比例給付保險金之約定是否有效。
|
目 次: |
壹、爭點 貳、分析 一、危險增加之要件 二、職業變更是否屬於傷害保險之危險增加? (一)職業變更與危險增加之重要性 (二)職業變更與危險增加之持續性 三、擔任臨時工或試用人員,是否符合危險增加之持續性要件? (一)職業變更與持續性的認定標準 (二)實務見解的分歧 四、比例給付保險金之約定是否有效? 參、結論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