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公司治理;執行長;監察人;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股東直接訴訟;關係人交易 |
| 中文摘要: |
大型公司之董事會究竟應兼顧業務決策與執行,或應將業務執行委由執行長,值得檢討。鑑於實務上監察人制度绩效不彰,我國乃另闢谿徑,引進美國獨立董事及委員會制度(包括審計與薪酬委員會),但貿然移植外國法制卻未考量配套問題,其成效尚待觀察。 我國法規雖修正頻仍,重要規範卻多棋差一著,影子董事和事實上董事,即其著例;此外為實踐股東參與公司治理,除代表訴訟制度外,應另提供權利救濟管道。最後應立法規範關係人交易,使內部人知所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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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序言 貳、大型企業之公司治理法制 參、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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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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