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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的法律效力-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臺上字第二二一七號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黃詩淳
出版日期: 2011.12.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12 期/29-35 頁
頁  數: 5 點閱次數: 3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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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黃詩淳
關 鍵 詞: 遺產繼承人遺囑遺贈應繼分
中文摘要: 遺贈、應繼分之指定及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學說早已指出在概念上不易區分 ,又,從本文上述舉出的眾多判決也可發現,實務尚未形塑出明確的區辨基準,遺囑中單純一句「A 地分配於甲」,解為三者中之任何一種均有其道理。因偶然被認定為遺贈(只因遺囑記載為「A地遺贈於甲」)抑或是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只因遺囑記載為「A 地由甲繼承」),卻將造成其效力之重大差異(體現於後續登記程序上),失之均衡。
目  次: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以遺囑處分遺產之方式
貳、遺贈
參、應繼分之指定
肆、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
伍、小結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黃詩淳,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的法律效力-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臺上字第二二一七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12期,29-35頁,2011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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